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贝博BB娱乐平台官网:生态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警示录(第一期)
来源:贝博BB娱乐平台官网    发布时间:2026-05-17 19:3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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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期《生态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警示录》聚焦未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数据弄虚作假、治污设施不正常运行、旁路偷排等突出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通过典型案例曝光与法治解读,警示企业和事业单位认清法律后果、压实污染治理主体责任,引导其主动合规、绿色发展,从而助力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我市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并启动Ⅱ级响应期间,某宠物用品公司应当按照该企业应急响应措施的要求,全厂涉气工序全部停产。然而,执法人员根据工况用电线索现场核查时发现,该企业切割、打磨等涉气工序均在生产。更为严重的是,执法人员通过调取视频监控发现,该企业在应急响应期间有持续生产行为,涉嫌未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

  根据《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规定,企业和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采取停产、限产等应急措施。本案中,企业在重污染天气Ⅱ级应急响应期间未停止涉气工序生产,构成拒不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据《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依法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1.侥幸心理要不得。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性措施,任何试图通过隐瞒生产、逃避监管的行为,终将被揭穿。生态环境部门通过视频监控、用电监控、现场核查等多种手段,能够精准锁定违法证据。

  2.责任悬空是最大隐患。企业环保负责人虽知晓预警通知,却未能将停产要求传达到车间、落实到机台,反映出从管理层到执行层的责任链条严重脱节。企业一定将“一厂一策”的每条措施明确到岗位、具体到人员,并通过培训和演练确保停限产指令在预警启动后第一时间响应到位。

  3.停产限产是法律红线,不可与污染治理达标混同。部分企业错误地认为只要开启治污设施就能抵消生产带来的污染。事实上,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的核心要求是在重污染天气期间,通过停止涉气工序的生产,减少排放总量来缓解区域污染累积。在应急响应期间,即便治污设施满负荷运行,违规生产行为本身已构成违法。企业一定厘清“达标排放”与“应急停产”的法律界限,切勿以“治污设施在运转”作为违规生产的借口。

  在对某特种车辆公司检查时,执法人员发现其委托的第三方检验测试公司出具的自动监测设备验收检测报告存在疑点。报告数据显示,检测工作员对排气筒废气污染因子进行了多组检测,但经调取检测设备原始记录比对后发现,所谓多组数据实则来自同一时间点的单次测量值,后续数据均系直接复制使用。采样人员承认,在真实的操作中未按规范进行多次测量,而是以一次测量结果替代了全部时段数据。

  根据《生态环境监视测定条例》相关规定,技术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监测服务,应当遵守生态环境监视测定规范和标准,保证其实施的采样、分析等全过程符合技术规范;技术服务机构及其负责人对出具的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本案中,检测工作员以单次测量数据复制粘贴替代多时段数据,严重违反数据真实性的有关要求,已构成伪造监测数据的弄虚作假行为。依据《生态环境监视测定条例》第四十五条,对弄虚作假的技术服务机构给予相应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可移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置并吊销资质,同时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1.“纸面达标”终将暴露。部分检验测试的机构为应付检查、减少工作量,以一次测量数据冒充全时段监测数据。但随着非现场监管手段的应用,设备原始记录、数据逻辑关系等多源数据交叉比对,使造假行为无处遁形。

  2.第三方机构不能沦为“造假帮凶”。检验测试的机构应当遵守监测规范和标准,保证其所实施的采样、分析等全过程符合技术规范,并对出具的监测数据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一经发现弄虚作假,将面临高额罚款、资质吊销、行业禁入等严重后果。

  3.企业主体责任不可推卸。企业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自行监测,不代表可以“一托了之”。企业和事业单位及其负责人应当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并应当建立完整监测数据质量管理制度,对第三方机构的采样过程进行监督。

  在对某新型墙体材料厂进行现场检查时,执法人员使用便携式烟气分析仪对该企业脱硫塔废气排放口进行监测。结果显示,二氧化硫排放浓度超出《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规定的排放限值数倍,随后执法人员又查询了该企业的排污许可证,并委托监测中心工作人员对该企业脱硫塔排放废气进行手工采样,进一步确认了超标排放的事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一定要达标排放。本案中企业二氧化硫排放浓度超过《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规定的排放限值数倍,构成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据该法第九十九条,超标排放将面临责令改正、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的严厉处罚。

  1.便携监测让“数据造假”无处藏身。过去部分企业通过篡改在线监测数据掩盖超标排放,但监督帮扶和执法过程中广泛使用便携式烟气分析仪进行现场对比,能快速、准确地发现企业掩盖的超标排放行为。

  2.治污设施不能“只建不用”。严重超标说明该单位二氧化硫污染物的治理环节存在问题,企业应保障治污设施充分的发挥污染治理能效,绝不能为了节省本金而牺牲环境。

  3.排污许可证是“硬约束”。企业一定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浓度、总量排放污染物,定期开展自行监测并如实记录台账。超总量排放同样属于严重违法行为。

  在对某化工厂检查时发现,车间上料口未密闭,集气罩和输送带已经破损。执法人员现场打开脉冲布袋除尘器,发现布袋已经严重堵塞板结,未按时换修复,无法有效收集处理粉尘,导致车间内粉尘无组织排放严重。该行为属于典型的不正常运行治污设施。

  本案的重点是确定企业是不是真的存在逃避监管的主观故意,即明知布袋除尘器堵塞失效、集气罩破损,仍维持生产作业。如故意为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及《行政主任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除高额罚款外,相关责任人还将被移送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如无主观故意,则按《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七条处罚。

  1.治污设施“带病运行”等于没有运行。布袋堵塞板结、引风机未开启、喷淋塔无碱液等问题在检查中屡见不鲜。企业一定建立治污设施日常巡检和维护台账,发现故障立即修复,绝不能“视而不见”。

  2.无组织排放是“隐形杀手”。粉尘、VOCs等无组织排放往往被企业忽视,但其对空气质量的影响不可以小看。企业要按照“应收尽收”原则,对产生废气的环节进行密闭收集,确保治污设施高效运行。

  3.“生产优先、环保靠后”的思想必须摒弃。部分企业为赶工期、降成本,擅自停运治污设施或降低处理负荷。这种短视行为不仅违法,更会对员工健康和环境能够造成长期危害。

  在对某集中供热企业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多台锅炉在除尘设施后、脱硫塔前均设有一条绕过在线监控设施的旁路烟道,将烟气引入原有老烟道。原有老烟道既未铅封,也未安装在线监控设备做监管。调阅该企业烟气排放量自动监测数据发现,经脱硫后正常排放的烟气量明显低于生产负荷理论烟气量,涉嫌部分废气未经处理直接外排。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规定,企业和事业单位应当保持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不可以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本案企业通过设置旁路烟道绕过在线监控设施直排废气,属于典型的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该行为不仅面临高额罚款,相关责任人还将被移送公安机关实施行政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2.在线监测数据“量价不符”是重要线索。当烟气排放量明显低于生产负荷理论烟气量时,往往意味着部分废气未经过在线监测设施。企业应当认识到,数据逻辑不自洽本身就是一种“告警”。

  3.铅封、加装盲板不是摆设。对于确需保留的旁路,一定要采取铅封、加装盲板等物理隔离措施,并纳入日常监管。任何擅自开启旁路的行为均属严重违法。

  在对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检查时,执法人员对排气筒颗粒物分析仪的满值进行现场核查,发现颗粒物分析仪的满度严重失真。经调查,第三方运维人员采取将颗粒物分析仪从烟道管卸下,用手将激光器遮挡标定的方式来进行满点校准,篡改设备检验测试曲线,导致监测数据严重失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对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不得擅自移动、改变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严禁通过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本案中,运维人员利用技术方法篡改设备检验测试曲线,导致数据失真,已构成篡改自动监测数据、逃避监管排放污染物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应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1.运维人员沦为“造假高手”性质恶劣。自动监测设备是污染源监管的“千里眼”,运维人员本应是数据真实性的守护者,却利用技术方法篡改曲线,导致监管屏障形同虚设,严重背离职业操守,危害深远。

  2.标气核查是检验数据真伪的“试金石”。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使用标准气体对自动监测设备做通标测试,可发现示值误差超标、响应时间异常等问题。企业应主动配合标气核查,确保设备准确可靠。

  3.企业应当规范设备正常运行维护,如实标记工况。日常生产中出现的设备故障、维护、校准等非正常状态,均应在监控系统中如实标记,形成完整、可追溯的运行记录,不得以任何理由故意隐瞒或虚构设备正常运行状态,确保自动监测数据与设备实际工况一致。

  以上案例表明,部分企业和第三方环保机构在环保守法方面仍存在侥幸心理、麻痹思想与短期行为:有的未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有的在监测数据上弄虚作假,有的治污设施形同虚设,有的通过旁路偷排……这些行为不仅违法,更严重侵害了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为此,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环保第一责任人职责,带头组织并且开展全员警示教育。要结合“开工第一课”、环保培训等契机,强化员工的环保意识和法治观念,确保治污设施正常运行、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应急措施落实到位,最终实现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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